J9.com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时间:2023-12-13

  J9.com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打造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克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百货店销售无强制性认证标识“CCC”产品案

  2023年4月11日,克旗市场监管局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无“CCC”认证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强制性认证标识“CCC”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5日,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019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松山区某烟酒行采购销售假的飞天53度茅台酒。经查,当事人共购买4箱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飞天53度茅台酒,通过零售方式销售2箱,自己使用2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3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2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J9.com、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右旗某农资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产品案

  2023年4月13日,右旗市场监管局接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显示巴林右旗某农资门市经营的农用聚乙烯地膜(微膜)拉伸负荷(横向)一项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膜覆盖薄膜》标准的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35捆上述地膜(含用以抽检的3捆),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膜覆盖薄膜》标准的农用地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5月8日,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地膜35捆,罚款68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左旗某加油站正在销售的92#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验,并于7月7日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内标明:经检验,氧含量(质量分数)、甲醇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7930-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为。2023年10月7日,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2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内容对松山区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酿酒师特酿红葡萄酒产品(生产日期:2016年05月13日,保质期:六年)。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8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酿酒师特酿红葡萄酒产品六瓶,罚没5056元的行政处罚。

  六、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儿童服装案

  2023年6月17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收到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工单,称翁旗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在其淘 宝网店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儿童服装。2023年6月18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在淘 宝网店铺上传了商品标题为“女童白色连帽短袖t恤短款2023夏季新款女大童百搭洋气半时尚清货”的儿童服装进行销售,该儿童服装头帽带有绳带,其宝贝详情栏适用年龄标注为“3岁 4岁 5岁 6岁 7岁 8岁……”字样,其参考身高标注为“110cm 120cm 130cm 140cm 150cm 160cm 170cm”字样。依据《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3.3及4.4.3规定“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J9.com。”,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12日,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没328.02元的行政处罚J9.com。

  2022年12月15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线索,消费者龚女士反映松山区某口腔诊所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日对该口腔诊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开业时制作了“口腔价格表”,但并未存在依据该“价格表”的交易记录,同时,以该“价格表”作为折价计算基准,又制定了“六折”和“八折”的折扣价,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还存在协商议价及部分诊疗服务不允许消费者享受折扣价格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价格欺诈的违规行为。2023年3月15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7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平台的两条举报线索,均反映林西县某超市在其经营的阿 里巴巴网店售卖的奶茶粉“广告宣传该产品是无糖,该宣传为虚假广告”。经调查,在当事人提交的商品的外包装袋中,产品营养成分表显示碳水化合物含量为每100g含量52.7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碳水化合物:糖、寡糖、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因此,碳水化合物是糖分的表示,该产品的含糖量为52.7%,且当事人承认该产品不是无糖产品。当事人在网店商品详情栏内将上述含糖商品标示为无糖,对其商品的质量作了虚假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对其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3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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